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中组部、人事部新近发出通知,就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提出意见,要求各地、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通知说,近年来,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,在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、职位轮换和人员分流等项工作方面,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,取得了显著成效。实践证明,实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改革,是构建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促进机关干部能上能下、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,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,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,具有积极作用。
通知提出了推行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,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,以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》和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为依据,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,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,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,促使德才兼备、实绩突出、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,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、恪尽职守、开拓进取、奋发向上,努力建设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。
通知明确了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,即县以上各级党委、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、政协、纪委、法院、检察院机关。上述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,遇有下列情况,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:(一)职位出现人员空缺;(二)机构调整、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,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;(三)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,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;(四)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。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,对某些专业性较强、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,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。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;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,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。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、数量以及具体范围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党委(党组)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。
通知着重强调了参加竞争上岗人员,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:(一)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,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;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要注重实效,保证质量,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。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人员,要放手使用,加强管理;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,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,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;对不能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落岗人员,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分配适当工作,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。
通知最后说,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,可参照本意见执行。乡镇(街道)机关实施竞争上岗,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,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